经过记者刘宁

 

中水渔业( 000798,收盘价10.95元) ),在围绕新阳洲股票的交易中,因新阳洲原股东张福赐吃了不少苦头。

企业在每年收购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55%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张福赐在收购完成前占有了1亿6800万元的资产资金,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但是,企业在得知重组并购标的资金资产涉嫌被占用后,未及时公告其重大事项的情况,随后因选择性披露其重大事项,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此后,在企业和中国水产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水产)的股权转让中,张福赐还有其他以新阳洲名义借款和新阳洲担保的个人账外债务,因此中水渔业和中国水产的股权转让失败。

最终,中水渔业向张福赐提出了控告。

 

公安局受理了指控

 

中水渔业3月28日晚宣布,企业决定向张福控告涉嫌挪用资金罪、侵占职务罪等,目前已由厦门市公安局受理。 企业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据新闻报道,年12月31日,中水渔业与中国水产签订并公告《股权转让意向书》,以企业实际投资的17600万元价格,企业持有新阳洲57%的股权和相关债权,并连同相关的所有权利、好处和义务转让给中国水产有限企业

根据当时的公告,转让新阳洲57%的股份有助于降低本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保护企业股东的利益,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满足企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此外,中国水产向新阳洲出让上述股份后,有利于处理新阳洲目前面临的问题,发挥中国水产与新阳洲的协同效应,逐步扭转新阳洲面临的被动局面,为其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并购“后遗症”发作  中水渔业控告占款方”

这样“双赢”的交易,应该没有推进障碍。 但是,在推进转让的过程中,徐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新阳洲、张福赐的诉讼案发生。

这就是张福于去年1月29日与徐建南以新阳洲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新阳洲为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张福赐等提供了担保。 这笔借款没有体现在新阳洲的账上,张福赐本人也没有在中水渔业转让55%股权的过程中通知收购方。 这件事发生后,企业向张福赐咨询时发现,张福赐还有以新阳洲名义借款或在新阳洲担保的个人账本外债。

“并购“后遗症”发作  中水渔业控告占款方”

因此,中国水产认为,作为收购标的的新阳洲由于股票主张福赐的隐瞒和一些事项没有被如实告知,债务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后续经营风险较大。 为此,交易双方在得到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快速发展集团有限企业的批准后,决定中止此次股权转让。

 

因选择性的信件而受到批判

 

其实,中水渔业并不是第一次被张福“坑”了。

根据中水渔业昨晚发布的《责令决定纠正措施的纠正公告》,年3月18日,企业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企业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指出企业在实施现金收购张福赐所持新阳洲5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在得知重组并购标的资金资产涉嫌被占用后,未公告其重大相关情况。 随后,要求就此重大事情公告的中水渔业纠正违规行为,准确披露。

“并购“后遗症”发作  中水渔业控告占款方”

与上述选择性真实性事件相比,中水渔业在企业去年12月30日召开的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用现金收购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55%的股份,于年12月31日完成变更股份名义,至年1月5日共支付收购价款17600万元。

随后,企业在新阳洲报告的财务报表中发现应收账款、预付账金额占资产的比例过大,企业要求新阳洲明确这些事项。 为此,新阳洲邀请审计机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阳洲进行了年度财务审计。 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年9月25日,鉴定结果显示,截至鉴定报告出具日,新阳洲赠送给张福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8亿元。

张福赐因在收购完成前占有1亿6800万元的资产资金,导致企业收购后新阳洲资金困难,银行贷款逾期,生产经营基本陷入停滞状态。

为此,企业向张福催债,决定立即向企业担保张福赐、张福庆共45%的股权,以确定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张福赐未能实现年度业绩承诺,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2%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中水渔业,已经进行了股份的名义变更,迄今为止,企业共持有57%的股份。 另外,以企业实际投资的17600万元的价格,计划将新阳洲57%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及债务转让给中国水产。 在推进转让过程中,发现未知张福赐以新阳洲名义借款或新阳洲担保的个人账面外债,企业不能转让股份。

标题:“并购“后遗症”发作 中水渔业控告占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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